- 发布日期:2024-08-01 22:15 点击次数:96
在旧社会,中国人把“抢妻之恨”和“杀父之仇一起,视为人生的深仇大恨股票融资的费用,不报此仇,不雪此恨,就不算血性男儿,也为世人所不齿。
其实,在群婚制时期,抢婚是一种流行习俗,个体婚制确立以后,劫夺妇女,仍然是妻妾的重要来源之一。
《易经》中有这样几条爻辞:
顿如遭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
《屯.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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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贲.六四》
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脱)之弧。匪寇,婚媾。
《睽.上九》
骑马迎亲的队伍欲进又退,会被误认为是一帮强盗;迎亲队伍策马飞奔,也会被误认为是一帮强盗;迎亲的车辆遇到大雨,车上人溅了一身泥,又会被误认为是一帮装鬼的强盗,以致险遭冷箭。
婚嫁吉日产生这种种误会,必然和抢婚的盛行有极大关系。
远在《易经》以前,已有抢妻夺妾的不少记载。
羿夺占了夏代第四个君主的王位后,寒浞又杀了羿,并夺占了羿的妻妾。《史记.夏本纪》
夏桀攻打有施氏,有施人把美女献给夏桀做妾,作为求和的条件。《国语.晋语七》。
这两起个体婚制确立后不太久的抢婚事件,一是个人武力劫夺,一是大规模武力的“副产品”,实际上代表了早期抢妻夺妾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直为后世的权势者所沿用。
个人以武力抢夺妇女做妾,春秋以前的典籍中少见记载,这可能是因为,对于奴隶主来说,既然拥有对他的臣仆、奴隶包括人身在内的一切权力,个别地抢掠妇女做妾,就是一种很平常的事情,不会引起史官的注意。
春秋时代被记载下来的此类行径,实际上也都是因为和国家大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尽管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劫夺者竟是那样毫无顾忌。
宋国太宰华父督,路遇司马孔父嘉的妻子,对她的美貌非常吃惊,盯着看个不停。
不久,华父督公然带着家将闯入司马府,杀死孔父嘉,把孔父嘉的妻子劫去做妾。
宋殇公对孔父嘉的被杀很生气,华父督又杀死宋殇公,另立国君.《左传.桓公》。
齐懿公当太子时,发现小民间职的妻子漂亮,就夺占为妾,并让阎职为自己驾车,进行侮辱。《左传.文公》。
鲁庄公从宫中的高台上发现党氏家的姑娘漂亮,虽然姑娘已有婆家,却仍被抢去做妾。《左传.庄公》。
楚国公子圉身居令尹高位,发现大司马的妻妾比自己的漂亮就杀了大司马,把死者的妻妾和家财全部占为己有。这比华父督更加肆无忌惮。《左传.襄公》。
和上述事件相比,郑国公孙黑抢夺族弟公孙楚的妻子,更可以看出权势者肆无忌惮地抢妻夺妾,实际上是对奴隶主法律的保护。
公孙楚聘定了徐吾犯的妹妹,公孙黑听说徐家姑娘美丽出众,就仗着自己是族兄,又是上大夫,也派人硬送聘礼。徐吾犯很为难,求执政子产作主。子产说,让你妹妹自己挑选。
结果,姑娘仍然挑选了公孙楚。但成婚不久,公孙黑就内披盔甲,外罩礼服,假装祝贺,上门抢人,结果被公孙楚打出了大门。
事情又闹到子产那里,子产说:两人都有错,但公孙楚的错误更大,因为公孙黑是上大夫,又是族兄,伤害他就是贱犯贵,幼凌长;在大街上伤人,更是违犯国法。
结果,公孙楚被放逐到遥远的吴国,抢人的公孙黑却不受任何处置。《左传.昭公》。
原来,触犯贵贱、长幼、上下有别的森严的等级制度,对奴隶主来说,比公然劫掠他人妻妾的行为更加严重。
这就难怪,前述贵者抢夺贱者妻妾的事件,没有一个受到过惩罚,只是因为这些抢夺者后来与重大政治事件有关,才被追记下来。
因此,贵者、长者凭着权势霸占贱者、幼者的妻女为妾,也就成为夺占妻妾的一种常见方式。
卫宣公为儿子急子娶了个齐国姑娘,新娘来到卫国,宣公发现很漂亮,立即把新娘占为自己的妾。《左传.桓公》
蔡景公为儿子从楚国娶来个妻子,先是上演扒灰丑剧,后来公然把儿媳变为自己的妾。儿子一怒之下,把景公杀死。《左传.襄公三十年》。
楚平王也是一路货色。他为了改善与秦国的关系,亲自决定让太子建娶个秦国妻子。
新娘子迎到半路,他听说新娘很美,就径直接入自已的后宫做妾。
他为了防止蔡景公扒灰被杀的丑史在自已身上重演,就以加强边防为名,把太子建安置在遥远的边城。《左传.昭公十九年》
国君能够霸占儿媳,哥哥就可以夺占弟妻。
鲁国穆伯已在莒国娶了姊妹二人,长妻病死,穆伯又要从莒国再娶继室。
莒国拒绝,穆伯耍了个花腔,说是为族弟聘娶。不久,穆伯到莒国会盟,顺便迎娶弟媳,却在半路上占为己妾。
族弟大怒,扬言要联合莒国攻打穆伯。鲁昭公担心引起两国的战争,让穆伯把此女还给族弟而了事。
在古代奴隶社会,“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台还可以臣子弟。上臣下股票融资的费用,下事上,是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则,下者的一切都隶属于上者,夺占下者妻妾,也就是必然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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