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申俊涵 闫启
编 辑丨林坤
11月,媒体报道,国内人工智能创业公司月之暗面(Moonshot AI)创始人杨植麟、联合创始人兼CTO张宇韬被前公司循环智能时期的投资人在中国香港提起仲裁,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递交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本次仲裁申请方来自循环智能以及循环智能7家投资方中的5家:金沙江创投、靖亚资本、博裕资本、华山资本和万物资本。而此次仲裁申请可能缘起于在尚未拿到循环智能几个投资方的同意豁免书之前,杨植麟和张宇韬等人就已启动融资并创立月之暗面,而同意豁免书迟迟未签,很可能来自几家循环智能的投资方,对循环智能后来在月之暗面所占的股比不满。
朱啸虎炮轰:连发数条朋友圈,将纷争矛头指向张予彤
A股公司埃夫特(688165)11月7日晚间披露,公司作为原告,对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下称“宜春合众”)及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汽车”)提起诉讼并于11月6日收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12月5日,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连发多条朋友圈,回应月之暗面仲裁事件,并将纷争矛头指向前金沙江创投管理合伙人张予彤。
朱啸虎在5日凌晨的朋友圈中,发出三点回应:
1)“月之暗面”本来就是循环智能内部已经开发2年的项目;
2)分拆到今天依然没有得到循环智能股东决议的签字,根本不只是豁免的问题,董事决议一直拖到分拆大半年后今年1月才签字,但因为某董事(张予彤)隐瞒自己重大的利益冲突也可以被认为无效;
3)张予彤向基金合伙人,其他循环智能投资人/股东故意隐瞒并欺骗自己在新拆分的公司有巨大的免费股份(900万股,相当于初始股份的14%,远超孵化月之暗面2年的母公司循环智能拿到的9.5%)的事实,违反了基金合伙人对LP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而被金沙江解雇。
随后,朱啸虎在当天的第二条朋友圈中指出,虽然对大模型有不同的理解,但愿意豁免Kimi,张宇韬以及月之暗面公司,支持年轻人追求AGI梦想,在张宇韬全职加入月之暗面的补偿上没有分歧。
但朱啸虎同时指出,这个支持不代表可以容忍违背商业伦理道德甚至法律,完全不理解Kimi为什么一定要绑定张予彤。
杨植麟回应:重新创业时已完成所有必要手续,月之暗面授予张予彤股份系独立决策
12月6日晚,Kimi创始人杨植麟发文,还原近期事件始末。杨植麟在文中表示,离开前公司重新创业获得了每一位董事的签字同意和所有必要手续。感恩所有循环智能投资人和月之暗面投资人支持早期创业梦想,相信分歧会有合理的解决方式。
全文如下:
律师:未来,GP和LP之间本就微妙的信任关系更加脆弱
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经常会牵扯到较大的利益,难免会有人在巨大利益面前犯错,这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去约束。从合规角度,所有的入职人员都必须签订协议,要求员工遵守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其中就包括防范利益冲突制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发布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朱啸虎在网络上的炮轰,他指责张予彤“向基金合伙人,其他循环智能投资人/股东故意隐瞒并欺骗自己在新拆分的公司有巨大的免费股份的事实,违反了基金合伙人对LP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而被金沙江解雇。”这里朱啸虎提到的就是信义义务。
“这恰恰反应了金沙江创投内控管理的问题。把这件事放在网上是不理智的行为,对金沙江创投的损害更大。对LP有信义义务的不是个人而是投资机构本身,对于张予彤而言她并不对LP有直接的信义义务。”某投资机构法务总监向记者表示。
之前的信义义务是规定在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证监会令〔105〕号,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里面》中,并不能算是一个可以在法庭上明确主张的法定义务。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首部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
所谓信义义务,一方面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下,一切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尽到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高于普通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专业规范的投资运营能力,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LP有负有信义义务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个事件会是整个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重要案例,同时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影响。”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认为。
在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整体回报低迷的市场环境下,管理人募资本就困难重重,随着这一事件的发酵,未来更会雪上加霜。管理人和LP 之间本就微妙的信任关系随之更加脆弱,未来LP的出资会更加谨慎短线股票推荐,管理人也会面临更严苛的出资条款。可以确定的是,未来只有更加透明、更加合规、更加规范的管理人才能在募资市场上取得优势。